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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专业的化妆品产品备案施工方案

作者:195u91 时间:2024-05-25 23:56:07

平邑专业的化妆品产品备案施工方案,   公司拥有一支工程设计、安装和技术监督队伍,每项工程从设计到施工都紧密配合,严格把握工程的质量关,设计承接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净化级别的工业厂房净化系统。

第十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第十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第十条 化妆品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应当是所生产化妆品的人或者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是持有有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在其生产许可范围内接受委托。

产品销售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数量、销售日期、价格,以及购买者名称、地址和方式等内容。第十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退货记录制度。退货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退货单位、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数量、退货原因以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第十一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质量投诉管理制度,指定人员负责处理产品质量投诉并记录。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投诉内容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升产品质量。

第十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实施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和评价体系。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制度。化妆品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与其生产化妆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按规定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并形成监测记录。第十条 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召回管理制度,依法实施召回工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或者其他问题,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通知相关化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经营、使用,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对召回的产品,应当清晰标识、单独存放,并视情况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因产品质量问题实施的化妆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化妆品人、备案人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产品销售包装上标注的使用期限不得擅自更改。第章 生产过程管理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与生产的化妆品品种、数量和生产许可项目等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制度。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