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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备案安装

作者:195u91 时间:2024-06-02 23:17:46

化妆品产品备案安装,   主要的经营项目:洁净度:(百级)至D级(十万级)1、工业厂房洁净工程、电子厂房洁净工程、化妆品厂房净化工程、光纤通讯厂房洁净工程;2、GMP厂房净化工程、药厂洁净工程、食品厂洁净工程、饮用水厂罐装车间洁净室工程;3、实验室工程、无菌实验室、生物实验室、实验室净化工程整体规划设计和施工;4、承揽中央空调、净化领域工程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维修、保养;5、厂房、车间、实验室空调通风工程、无尘室工程、洁净室工程;6、净化配套产品的一站式服务。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人、备案人。化妆品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第十条 本规范有关用语含义如下: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

受托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合召回制度。发现其生产的产品有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通知相关化妆品人、备案人。化妆品人、备案人实施召回的,受托生产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召回记录内容应当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净含量、使用期限、召回数量、实际召回数量、召回原因、召回时间、处理结果、向监管部门报告情况等。第十条 本规范有关用语含义如下:批:在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工艺过程内生产的,质量具有均一性的一定数量的化妆品。

第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建立并执行产品生产工艺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确保按照化妆品、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生产产品。企业应当明确生产工艺参数及工艺过程的关键控制点,主要生产工艺应当经过验证,确保能够持续稳定地生产出合格的产品。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计划下达生产指令。生产指令应当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与生产批号可关联的标识符号)、产品配方、生产总量、生产时间等内容。

本指南第册为分论,根据化妆品的类别编写,包括5种特殊化妆品和5类较高风险化妆品。全书共10章,每章内容包括产品概述、国内外相关监管要求、常见违法行为及安全风险、检查重点及方法、企业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等,可作为各级化妆品监管人员、检查员的培训用书,同时可供化妆品人、备案人及化妆品生产企业相关人员学习参考。检查企业生产的牙膏是否均经备案,其标签等信息是否与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一致。检查企业物料、产品标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检验方法是否符合或者经验证可满足《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微生物检验能力,是否配备有与产品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设备和仪器。检查企业是否对菌落总数、霉菌与酵母菌总数等微生物指标进行了检测;环境控制条件是否能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企业应当对半成品的使用期限做出规定,超过使用期限未填充或者灌装的,应当及时按照不合格品处理。第十条 企业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放行管理制度,确保产品经检验合格且相关生产和质量活动记录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放行。上市销售的化妆品应当附有出厂检验报告或者合格标记等形式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章 委托生产管理第十条 委托生产的化妆品人、备案人(以下简称“委托方”)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建立与所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和委托生产需要相适应的组织机构,明确备案管理、生产质量管理、产品销售管理等关键环节的负责部门和职责,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