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好朋友相约喝酒,谁知酒后“上头”发生矛盾纠纷,俩人打架过程中,拉架的朋友却发生了意外,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另外两人该不该承担责任?该如何承担责任?近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市民小王、小张和小李本是朋友关系,2022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小王和小张相约一同前往小李的家中吃完饭。席间三人推杯换盏,一直喝到了深夜。
酒劲之下,小王和小李发生了纠纷,随后小王对小李进行殴打。见两位朋友厮打在一起,旁边的小张只好上前拉架。然而在此过程中,拉架的小张意外受伤倒地不起。
在小张住院过程中,小王和小李各自垫付了2.8万元和1.3万元的医疗费。小张出院后,又委托司法鉴定机关对其伤残程度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
对于这起事故,小王和小李均以“喝断片儿”为由,认为自己不应该继续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三方多次协商均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小张于今年年初将小王和小李一并诉至茅箭区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判令两人共同担责。
法院审理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在本案中,小张在劝阻小王殴打小李的过程中意外受伤,小王应承担主要的侵权责任;小李作为宴请人,在饮酒过程中未充分尽到劝阻小王节制饮酒的义务,在小王醉酒失控后,未能保证在其住所参与宴席所有人员的人身安全,并致小张意外受伤,亦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全案,应确定小王、小李分别承担80%和20%的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小张因伤发生的赔偿金额认定为18万余元,扣除小王、小李之前赔偿的金额后,按照责任划分,小王、小李应再向小张分别赔偿12万余元、2万余元。
法官说法
聚餐饮酒系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单纯饮酒并不产生民事责任,但与饮酒人同席的人承担着相互提醒和照顾的义务。一般而言,同席人应当承担提醒、劝阻、通知的义务,不让饮酒人过量饮酒;在酒后还要承担扶助、照顾、护送的义务,保障饮酒人的人身安全。在宴请中,同席人应该高度注意饮酒人的状态,避免过量饮酒,造成不良后果。
酒后“断片”并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生理性醉酒前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到其酒后可能会出现这些状态,甚至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但置这种危险于不顾仍大量饮酒,属于“原因自由行为”。
酒,不能成为施暴者手中的免责金牌,也并不是情谊深浅的度量衡。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