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被判决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之后男女双方生活情况发生改变,母亲未对孩子尽到应有的抚养义务。面对这种情况,孩子的父亲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权请求。日前,郧西县人民法院经过反复调解,成功化解一起抚养权变更纠纷案件,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角度出发,在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主观抚养意愿、客观抚养条件、未成年人的意愿等因素后,依法变更未成年人的抚养权,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
离婚时孩子判给女方
男方想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2022年5月,郧西县男子邹某与妻子彭某经郧西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考虑到孩子的成长环境,法官判决两人的女儿邹某某由母亲彭某抚养,但暂时随父亲邹某共同生活。
2022年底,彭某将女儿接走。之后没多久,彭某再婚并随丈夫一起外出务工。每逢寒暑假,邹某某回到郧西县后,就不愿意再回到母亲彭某身边,强烈要求留在郧西与父亲邹某共同生活。
彭某见女儿经常在邹某家,就想方设法将女儿带走,同时多次与前夫邹某发生矛盾并报警,严重影响邹某某的身心健康及学业。为了让邹某某有一个健康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加上邹某某有想回到邹某身边生活的意愿,邹某向郧西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将女儿邹某某的抚养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法院调解:孩子由男方抚养
郧西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仔细调查。考虑到邹某某已经年满12周岁,法官充分征求其本人的真实意愿。面对法官的调查,邹某某明确表示更愿意同父亲邹某生活。同时邹某某告知法官,她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跟爷爷奶奶及父亲一家的关系更深。考虑到邹某某随母亲彭某生活的具体情况以及其真实意愿,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耐心调解疏导。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女儿邹某某变更为邹某抚养,彭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邹某某年满18周岁为止。至此,纠纷得到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8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父母抚养子女,既是权利,更是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抚养权的变更也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从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在充分尊重子女真实意愿的基础上,综合考量父亲或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妥善处理。
类似本案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无论何种原因想变更抚养关系,离异家庭的父母双方都应当从孩子的身心健康去考虑和解决问题,创造更有利于子女成长的生活环境和学习环境,让孩子能健康快乐成长。(十堰晚报 记者 何利)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