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花7800元报兴趣班 孩子一节课也没上 法院判决来了

时间:2025-01-17 10:19 来源:秦楚网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现代社会对孩子的教育越来越重视,很多家长选择让孩子上兴趣班提升素质,但家长在选择培训机构并与之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纠纷也随之增多。日前,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教育培训引发的纠纷案件,并帮助案件当事人追回部分培训费。

花7800元报兴趣班一节课也没上

2021年夏天,市民肖某决定给孩子报一个兴趣班,学习书法。经过反复对比,肖某与我市某培训机构签订《课程服务协议》,约定培训共104节课,收费7800元。合同还约定,该培训机构将提前15天通知肖某开课时间及安排,肖某应至少于开课10天前确定是否参加;确定后,如无特殊情况,肖某应保证学员按时参加;如因故无法参加的,肖某需至少在开课7天前提出;开课后,培训机构不接受任何理由的退款要求。协议签订当日,肖某向培训机构支付7800元。

培训机构第一次通知开课后,肖某的女儿无法参加,未按照约定在开课7天前向培训机构说明情况。几天后,培训机构再次通知开课,肖某的女儿还是没有按时参加。后来,培训机构不再开办此类培训,肖某的女儿因此错过培训。

由于交了7800元费用却没能上一节课,肖某向培训机构提出退还全部培训费用且赔偿5000元的要求。双方就此事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肖某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4000元

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肖某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培训机构按照协议约定开设了课程,并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肖某的女儿两次均未能按时参加培训。之后培训机构明确表示不再开设该课程,故肖某的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根据合同性质、合同内容,双方在履行合同中的责任,支持培训机构退还肖某课程培训费4000元为宜;肖某请求该培训机构支付损害补偿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培训机构已将4000元退还给肖某,纠纷得以解决。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近年来,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在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若培训机构根本违约(比如培训机构停业、擅自变更上课地点,合同中作出的特定承诺没有实现等),消费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要求其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若消费者单方解除合同,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不适宜强制履行的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消费者看似可以无因解除合同,但是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得到免除,法院一般会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另外,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中的“概不退款”等约定,是培训机构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具有要求消费者预先放弃合同利益之嫌,即使有特别提示,通常也被认为限制消费者权利,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对于消费者而言,与培训机构签订合同时,应特别关注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的条款,还应重视证据的搜集与保管,以免纠纷发生后“有口无凭”;对于培训机构而言,要强化法律意识,订立合同要严谨,并妥善保管与学员、员工等往来文件,还应及时合法的制定和调整收退费制度并做好公示公告。(秦楚网记者 何利

编辑:陈琦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