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下列7家社会组织2022年度、2023年度未按规定参加社会组织年度检查,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50号 2016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自通告之日起,下列7家被撤销登记的社会组织不得再以原社会组织名义开展活动,其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印章一律作废,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应督促其尽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即视为送达。
相关社会组织如对上述行政处罚有异议,请在收到本通告之日起60日内向十堰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十堰市民政局
2025年1月22日
(联系单位: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科;联系电话:0719-8117122)
附件:被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社会组织名单
一、社会团体
1.十堰市诗经尹吉甫文化研究会
2.十堰市营养学会
3.十堰市暖通行业商会
4.十堰市家居建材商会
5.十堰市民俗学会
6.十堰市畜牧业协会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
十堰银鹏兴职业培训学校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