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二、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防控指引

时间:2021-11-03 10:25 来源:省疫情防控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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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成立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制定应急预案与工作流程,开展新冠肺炎防控知识培训,储备防护用品和消毒物资。

二、 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测制度,出现发热、咳嗽、呼吸困难等可疑症状的人员,须尽快就医排查。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做到应接尽接,接种疫苗后仍需注意个人防护。符合应检尽检对象人员定期接受核酸检测。

三、 入口处对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对外来人员进行体温 检测、核验健康码、通信行程卡并进行登记,正常者方可进入。 体温异常者,建议及时就医,就医途中正确侃戴口罩,做好手卫生。探访和陪诊人员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

四、 各部门密切协作,落实院内感染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排查风险并采取处置措施,确保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落实到位,所有区域均要注意环境卫生和通风换气,做好做实病区清洁和消毒管理。

五、 釆取严格的门诊和住院限制措施,科学有序开展诊疗工作,尽量减少门诊患者复诊次数,并尽量缩短住院时间。减少并严格管理医院出入口,暂停家属探视,限制陪诊人员数量。避免交叉感染。

六、 新入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在隔离病区/病房观察14天后再转入普通病区/病房。

七、 加强住院患者,特别是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治疗和 照护,尽量减少户外活动,降低意外行为发生的风险。

八、 对住院的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有疑似或者确诊新冠肺炎的,应当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将患者转诊到定点医院治疗,并及时向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九、 对暂时无法转出到定点医院的确诊患者,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设置发热病区,请具有新冠肺炎诊疗能力的医疗机构开展会诊。同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釆取措施,隔离密切接触的医务人员和患者,医学观察14天,并彻底消毒病房。

十、医疗机构的随时消毒和终末消毒由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进行,选择有效的消毒产品,采取正确的消毒方法,并做好个人防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技术指导。

编辑: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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