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万工程款“从天而降” 茅箭区检察院检察官撕开“和解协议”的假面具

时间:2022-02-21 13:21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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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耿吉国 特约记者 王静雯)近日,针对茅箭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李某诉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茅箭区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作出改判。该案为申诉人挽回165万余元的损失,入选全省“2021年度民事裁判结果监督优秀案件”。

“我作为法定代表人,竟然不知道公司什么时候和李某达成了‘和解协议’,还凭空需要承担165万余元的工程款。”2021年2月,房地产公司一纸监督申请书放到了茅箭区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检察官何军的案头。该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蒙某等七人控告李某诉十堰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涉嫌虚假诉讼,不服民事调解书,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受案后,何军带领办案组开始对案卷材料进行“解剖麻雀式”分析。2009年8月,李某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某名苑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因该房地产公司无力依约支付工程款,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为此李某诉请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已实际履行的工程款16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后经双方调解一致达成协议:房地产公司限期内支付已完成的工程款;如未能限期内付清,李某对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

既然已经达成和解,为什么房地产公司还要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呢?带着疑惑,承办检察官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积极向市检察院汇报、请示,向其他单位查阅该案之前的相关工程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并且对于装饰装修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纠纷的工程项目,积极寻求专业的第三方审计公司帮助,一一核对存疑项目,抽丝剥茧。

多次驱车前往某名苑进行实地调查后,承办检察官发现,某名苑的实际施工情况与调解书认定的并不一致。该名苑属李某责任范围内的1、2和负1层并没有进行装修,仅是负1层和1层铺设过地板,2层进行了在室内砌墙分割成房间的宾馆改造等工程。

“房地产公司在李某进场三天伊始,就未按《合同》约定预付李某工程首期款,已构成违约。”承办检察官还了解到,施工材料是李某在明知房地产公司已经违约的情况下,自行垫付购买的;已完成的部分工程,也是之前与该房地产公司合作的另一建筑公司所做;施工材料的送货单,更未按合同要求,由房地产公司签字认可。这与调解书确定的李某“已垫资完成价值165万余元的工程”存在明显矛盾,主要事实涉嫌虚构。

“李某的观点并无实据支撑,但在庭审中,房地产公司的委托律师左某却未作任何抗辩,还达成了超出法律授权的‘和解协议’,实在不合常理。”对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承办检察官也觉得疑点重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装饰装修款的优先受偿人仅限于因装饰装修而使该建筑物增加价值的范围内。和解协议中的“房地产公司未能在限期内付清的,原告李某对该工程的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明显超出法律授权,违反了法律规定。

随着调查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证据浮出水面。承办检察官顺藤摸瓜,继续对房地产公司在该案中的委托律师左某进行调查。

“我们从来没收到过法院关于李某起诉公司的相关法律文书,也从未委托过左某参与该案诉讼,授权委托书从哪来的我都不知道。”讯问中,蒙某告诉承办检察官。

“该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存疑,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合法诉权未能得到保障。”承办检察官认为,左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显示,律师左某受委托时间在2012年2月16日,但早在同年2月10日,左某就以房地产公司代理人的名义签收了法院送达的出庭传票,签收时间早于委托时间存在明显矛盾,且授权委托书的日期有过明显涂改,同时,该案卷宗中也没有法院向房地产公司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

诸多不合理之处,被承办检察官一一辨明、挑出,“和解协议”的假面具也被撕开。经该院检委会讨论,认为该案有虚假诉讼的嫌疑,遂向茅箭区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再审的检察建议。法院采纳了该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

2021年11月,经再审,茅箭区法院对该案原判决作出改判,撤销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李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退还原审原告李某。

编辑:王聪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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