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面积、范围和对象
1、坚持以农户为单位,以农户二轮土地延包面积为基础,据实核定农户粮食实际种植面积;农户当年单季粮食补贴面积,不得超出其二轮土地延包面积。
2、按照《防洪法》有关规定,滩涂、(蓄)行洪区、湖垸、河道等原则上不应种植粮食作物。已经围垦、种植粮食作物的,是否纳入“粮食两补”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自行确定。林地套种粮食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补贴的土地,不得享受粮食补贴。
3、农户之间耕地经营权发生流转的,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应当明确“粮食两补”资金的受益方;农户之间未签订协议的,“粮食两补”资金归二轮土地延包户主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给粮食生产企业的,签订的流转协议必须明确“粮食两补”资金受益人,并报乡镇财经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协议受益人。
4、农户(含农户外的组织和个人)承包耕种村组机动地的,村组必须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由村委会报乡镇财经所备案,“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给土地承包人;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协议的村组机动土地,不得申报粮食补贴。
5、国有农场(含劳改农场、林场等)、农牧渔良种场集体耕地已承包到个体农户的土地,“粮食两补”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发放到户;以前没有签订承包协议的,必须补签承包协议。属于集体经营耕种的,要按照“粮食两补”管理工作权限,报当地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粮食两补”资金归农场集体所有。
6、对个别地方二轮土地延包因历史原因仍未落实到户的,本着“实事求是、特事特办、公平合理”的原则,由县级政府依据本意见,做好二轮土地延包到户工作。
(二)面积申报审核程序
(1)面积申报。以每个粮食生产季节为限,种粮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据实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所填基础信息要真实、准确、完整。
(2)面积核实。乡镇人民政府是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粮食种植情况,负责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等机构分季节、分作物、逐户对农户种植面积进行登记、核实,汇总填写《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表》后,经农户本人签字认可,并由乡镇财政专管员签署初审意见。
(3)村级公示。村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由乡镇财经所将粮食补贴面积数据录入《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打印出农户粮食种植面积公示表,加盖乡镇人民政府公章后,由乡镇财经所专管员在村内张榜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同时采取“全组通告制”,将全组村民的“粮食两补”面积印制成表,向全组每户村民逐户发放、集中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必须重新核实调整。
(4)严格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经济发展办公室、财经所等机构对各村上报的农户姓名、二轮土地延包面积、粮食种植面积、开户账号、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对新增补贴农户、不再享受补贴的农户以及继续享受补贴的农户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做出调整和完善。对单季粮食种植面积20亩及以上的农户,要逐一调查审核。审核无误后,填报《粮食补贴面积农户分户登记汇总表》,由乡镇人民政府加盖公章上报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由农业部门负责全县(市、区)粮食补贴面积的审核、汇总。
乡镇在审核过程中,每个农户必须只持有一个存折且设立唯一开户账号。对同一农户耕种同村不同组的土地(包括亲戚、他人和村组机动地)要合并为一户,不准“一户多折”,严禁设立虚假户主姓名、虚假村组名称等。
(5)据实兑付。县(市、区)农业部门将各乡镇上报的面积审核汇总后,于12月底前与同级财政局会商,并经县级政府审核后,作为各地财政部门下年度发放粮食补贴资金的依据。
(三)补贴资金发放程序
(1)周密安排部署。经省政府批复的当年“粮食两补”实施意见下发后,县级政府要依据政策,结合当地实际,积极制定“粮食两补”实施办法,并通过媒体对“粮食两补”政策进行广泛宣传。
(2)补贴资金公示。补贴资金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发放补贴资金前,乡镇财经所通过《农民补贴网络信息系统》,生成每个村组的农民补贴情况公示表(包括补贴面积、补贴资金等内容),加盖乡镇政府公章后,由财经所专管员在村内公示7天,公示表不得交村干部代为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乡镇财经所对每个农户发放《补贴通知书》。《补贴通知书》内容主要包括农户姓名、所在村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资金等,具体格式由各县自行设计。
(3)细化代理机构职责。
1、全省必须统一实行“一本(折)通”的方式,不得违规使用现金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
2、引进竞争机制、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选择1-2家金融机构作为本区域内的代理机构,负责向农户兑付“粮食两补”资金。代理机构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3、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与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发放补贴资金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与义务。
4、粮食补贴“一本(折)通”是农民获取种粮补贴的重要凭证,各级代理机构必须为种粮农民办理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不允许以储蓄卡、信用卡等电子工具,取代粮食补贴“一本(折)通”(纸质)。
5、县级农业发展银行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应及时将“粮食两补”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县级代理机构补贴专户,代理机构收到同级财政拨入的补贴资金后,根据“粮食两补”数据报表,于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农户的每项补贴资金分笔存入其账户,不得无故拖延、拒付、占压、挪用“粮食两补”资金;存入资金时,应在农户“一本(折)通”上标明每笔资金名称的摘要(如:粮食直补简称“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综补”,粮食直补与农资综合补贴一并发放的简称“粮补”),并从次日起计算存款利息。
6、代理机构在办理“一本(折)通”存折时,不得违规或搭车收费,不得直接抵扣农户贷款,更不得擅自为村组代扣代缴有关费用。
7、县级代理机构在发放完当年“粮食两补”任务后,应向同级财政局出具相关支付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将结余资金划归财政部门“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作为次年“粮食两补”资金的来源。
(四)补贴资金支取程序
(1)农户“一本(折)通”必须由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直接交付到农户手中,禁止村干部经手代办。对外出打工、暂时不能发放的农户“一本(折)通”,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建立乡镇财政专管员制度的指导意见》(鄂财农村发[2012]3号)文件要求,一律由财经所专管员保管,登记造册,统一管理。承担“一本(折)通”工作的专管员要经常与“一本(折)通”户主取得联系,做到外出务工人员随时返回随时发放。县(市、区)财政局要经常核查各乡镇“一本(折)通”保管情况,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2)“粮食两补”资金不允许用于抵交其他费用或变相抵扣作为他用。农户须本人妥善保存粮食补贴“一本(折)通”和密码,农户到代发机构办理粮食补贴取款业务时,必须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和“一本(折)通”存折及密码支取。严禁村组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将农户补贴资金“一本(折)通”集中保管,严禁任何人收集农户存折集中领取补贴资金。
(3)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须严格审核领款人身份证和“一本(折)通”,按照“粮食两补”资金领取手续进行办理。
备注: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简称“粮食两补”)政策执行到 2016年将结束。从2016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粮食直补、农资补贴、良种补贴)改革工作,将“三项补贴”资金进行集中整合,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用作农村耕地地力保护;目前,我省的相关实施意见正在制定过程中。
编辑:黄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