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履行法院判决义务,不申报财产、隐匿转移财产,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后还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7月28日,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刑侦大队百日行动工作专班重拳出击,依法对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的柯某进行刑事拘留。
经了解,2019年,某劳务公司法人柯某同老乡李某合伙做工程。在此期间,柯某向李某借取43万元用于承包项目。然而时隔一年多后,柯某始终没有归还43万借款,李某催要多次无果后选择法院起诉。2021年4月21日,茅箭区人民法院判柯某偿还李某本金43万及相应利息。
接到法院判决后,柯某有能力偿还但一直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法院对柯某依法实行惩戒,在惩戒机制作用下,柯某本人注册的微信号、支付宝、银行卡的支付功能都无法使用。
为了不还钱,柯某借用朋友的身份证重新办理了一张手机卡,并用这张手机卡注册了微信号用于资金周转,将自己的孩子送入了一所高收费私立学校上学。
今年7月,茅箭区人民法院将柯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移送至茅箭公安分局。刑侦大队百日行动工作专班立即立案后开展侦查工作。
面对警方审查,柯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无视法院“限消”、“纳失”措施、消极对抗法院执行人员、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行为,对自己所作所为深感懊悔,希望公安机关能对其从宽处理,并承诺把欠款还清。
“感谢人民警察!我们是老乡,我把他当兄弟借给他钱,没想到借钱容易要钱难。现在我公司也很困难,这笔钱要回来真是解了我的燃眉之急,更是优化了营商环境!”李某拿到欠款后激动地说道。
最终,柯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链接:《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秦楚网 记者 杨建波 特约记者 戢子轩 胡雅潇)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