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李姿瑾 通讯员 丁子钰)日前,有卷烟经营户秦先生咨询,自己在竹溪县经营了一家副食店,以前因旁边有店无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现在旁边的店不开了,我申请许可证后,却被告知一年内被处罚了两次,不予发放烟草证,这是为什么?
十堰市烟草专卖局回复: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您在过去一年因为无证经营卷烟被多次处罚,因此,您现在提出的申请,虽然符合合理布局规定,但曾因违法经营卷烟,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不予发放许可证的情形。
编辑:龚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