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 十堰印发实施意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实施意见明确:
医疗救助对象
一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
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医疗救助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
四类医疗救助对象: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实施意见明确:
强化三重制度有效衔接
困难群众应保尽保。 困难群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参保分类资助标准。一类医疗救助对象,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90%给予定额资助; 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在过渡期内按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年度个人缴费标准50%给予定额资助。
医疗救助支出范围。 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范围。
医疗救助待遇水平。按照救助对象家庭困难程度,统筹考虑人民健康需求和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救助限额。
实施意见明确:
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机制
建立因病返贫和因病致贫双预警机制。医保部门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稳定脱贫人口纳入因病返贫预警范围。将个人当年累计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0%的城乡居民普通参保人员纳入因病致贫预警范围。
建立依申请救助工作机制。已认定为医疗救助对象的,一类、二类医疗救助对象直接获得医疗救助,三类、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依本人申请获得医疗救助。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