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给“闺蜜”牟利 女子成电信诈骗“帮凶”被十堰警方刑拘

时间:2023-03-03 20:25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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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王逸雯 通讯员 鲍娓娓 王晓雪)明知出借的银行卡是用于违法犯罪,女子为了蝇头小利,仍出借3张银行卡给“好闺蜜”,并帮忙支取账款,就是这样一个决定,让女子迈进了犯罪的深渊。近日,张湾警方精准研判、跟踪追击,远赴云南省富宁县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曾女士是一位全职妈妈。今年年初,她的朋友称自己加了一个微信群,每天只要帮群主完成任务,便可以收取一笔佣金,长此以往收入不错。曾女士十分心动,便让朋友拉她进群,打算赚点零花钱。

进群以后,曾女士就看到有人发布了任务,称只要关注抖音、微信公众号或下载商家APP,完成群里发布的任务就能赚钱。在家能照看孩子又能赚钱,曾女士觉得这可是一件利好的事情。

按照对方要求,曾女士关注某微信公众号并截图到群里,很快就完成第一个任务,得到近40元的返利。紧接着,她又接到下载某APP并充值指定金额的任务,曾女士当即充了300元,又立刻收到360元返利

第二天,群里的派单员说当天有大单。初尝甜头的曾女士看到“群友们”都在跟单,便又充值1000元,返利也马上到账。后来,派单的金额越来越大,有些钱还没有返回来,她便有些犹豫,可是派单员一直鼓动她若没有继续投钱的话,之前投进去的就无法提现,她只能到处凑钱。直至曾女士将9万元积蓄全部投了进去,实在没办法继续跟单,后被踢出了群聊,曾女士这才意识到被骗了,赶紧报警求助。

银行卡流水高达千万

接到报警后,张湾警方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反电诈中队民警立即展开调查,梳理案件线索,研判资金流向。发现曾女士被骗的9万余元被分批次转到多张银行卡里,其中最大的一笔为4万余元,银行卡的开户人为一个名为王某某的云南籍女子。

提到这个王某某,办案民警感到很眼熟,三天前有一起网络贷款诈骗案,也有一部分资金转入此人名下的账户,其中一个账户的流水竟然高达近千万元。对此,办案民警对王某某展开了调查,了解到该女子今年48岁,无固定居住地,常年活动于云南边境县城一带,近一个月内,通过调查王某某的活动轨迹,民警分析其可能不在云南地区。

2月20日,办案民警得到线索,王某某出现在云南边境县城,随即赶赴云南省,在当地警方和配合下,辗转马关县、金平县、富宁县,最终在富宁县某某宾馆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抓获。

王某某到案后,对自己出租银行卡给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出借银行卡牟利9千

2022年11月初,王某某在与朋友聚会时,其闺蜜“小兰”称最近有个挣钱的生意,只需要提供银行卡帮忙接收资金,就可以赚大钱。王某某恰巧手头缺钱,没能抵住金钱的诱惑,在明知“小兰”所说的资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仍决定将自己名下的3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

11月下旬,“小兰”告诉王某某,其提供的3张银行卡内有一笔资金,需要其本人到银行柜台或ATM机上操作取现,于是王某某按照指示使用微信套现4万余元,又通过ATM机操作取现1万余元,并将现金存入“小兰”发来的指定账号,事后王某某从中获利1500余元。此后,王某某多次用3张银行卡取现,共获利9000余元。

目前,张湾警方已依法对王某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

民警提醒:切勿成为电诈“帮凶”

正所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个人的银行卡、电话卡等物品,出租、出售均属违法行为,“两卡”被出租(借)后,很容易变成犯罪分子,特别是电信诈骗分子的牟利工具。而出租、出售“两卡”的人员也很有可能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罪名。

张湾警方提醒市民一定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切勿为蝇头小利出租、转借或出售银行卡,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

广大群众要重视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加强防范意识,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如果有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社交网络账户,要及时注销,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发现非法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对公账户、U盾等违法行为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编辑:王聪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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