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住建局了解到,为加强物业管理工作,规范市场行为,我市根据《民法典》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规定,并结合工作实际,研究起草了《十堰市物业服务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44条,涉及到相关部门职责划分、物业服务人职责、业主权利和义务、问题处理和矛盾化解等各方面内容,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明确了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区住建部门、街道社区及公安、民政、城管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各自职责。其中,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民政部门指导下对辖区内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负责督促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履行职责,调解物业服务纠纷。
《办法》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情况、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使用情况等内容,应在住宅小区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关于公共收益的使用和管理还有一大亮点,《办法》第二十九条提出,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服务人应当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决定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设立公共收益共管账户。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使用公共收益的程序、范围、额度等加强监督,规范公共收益使用。
《办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六条指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遵循合理、公开、服务质量和价格相符的原则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业主大会决定。非普通住宅和接受业主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条例》还指出了别墅、高端公寓、花园洋房等非普通住宅,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物业服务行业协会成立价格审核小组,实行一案一审一备,统一核算后公布指导价格。
《办法》还提到,新建住宅小区,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应当指导建设单位按照规划建设车辆充电设施或者预留建设安装条件。既有住宅小区内,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通过改造、加装等方式建设车辆充电设施,并报供电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应当对车位租售方式进行约定。规划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在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有剩余的,可以对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租,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除了以上内容外,《办法》中还有诸多与市民息息相关的内容。即日起至6月6日,全市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可拨打0719-8673156,或通过电子邮箱33956813@qq.com、传真0719-8655176提出建议和意见。(秦楚网 记者 徐国文)
编辑:李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