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5-10 17:56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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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全市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关于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相关规定,现将2023社保核定年度(2023年7月-2024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认定标准

参保单位应以申报当月在册职工为申报对象,以职工本人2022年月平均工资作为2023社保年度缴费工资申报,无2022年月平均工资的新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申报。

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一经认定,认定年度内不再变更,若上级部门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政策发生变化,从其规定。

二、申报认定工作要求

(一)参保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口径如实申报职工上年度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退休人员无需申报),不得少报、瞒报、漏报。依法履行承诺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责任。

(二)参保单位应提交和自行留存经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承诺书》《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职工缴费工资须经本人签字确认,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申报表中“手机号码”栏必须填报职工本人手机号。

(三)本年度申报认定工作自2023年5月10日开始。待全省2023年度缴费基数标准公布后,省集中企保系统将统一进行“保底”和“封顶”,生成缴费基数。

三、申报方式

为积极推行“网上办”,让参保单位经办人“少跑腿”甚至“不跑腿”,202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工作推行网上申报,建议错峰办理。参保单位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特色服务->湖北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线进行申报,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十堰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网上申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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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社会保险局

2023年5月9日

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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