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在小区被剐蹭,物业该不该担责?张湾法院这样说

时间:2023-05-17 08:48 来源:十堰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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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小区车库被剐蹭,因视频录像缺失找不到肇事者,物业该不该赔偿?

近日,十堰市张湾区法院明确表示:物业公司在此案中应承担赔偿责任。

车停小区车位被剐蹭

部分视频录像缺失无法追责

市民王先生是张湾区某小区业主,在小区租赁了固定车位,并按时按规缴纳了车辆场地租赁等相关费用。2022年12月底,王先生将车辆停放在租来的固定车位上,第二天准备开车出门时,发现爱车被人剐蹭。

事发后,王先生到物业公司要求调取公共视频寻找肇事者,结果却发现困难重重不能如愿。随后,王先生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得以查看公共视频,却发现部分录像缺失,无法确定直接责任人。

业主将物业告上法院

要求赔偿

出现这样的情况,小区物业有没有责任?为了讨个说法,王先生将小区物业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日前,张湾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王先生认为,他定期向小区物业交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车辆在小区内停放时被剐蹭,是小区物业安防设施缺失及管理疏忽造成的,这笔钱应该由物业公司承担。

物业公司则认为,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物业公司收取的是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不承担车辆和车内财物的保管责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调解:

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担责

双方各执一词,张湾区法院在诉前调解环节中给出了明确答案。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本案中,王先生依约缴纳车辆场地租赁使用费,并将车停放在小区物业管理的车位上,与小区物业形成车辆停放的管理关系,物业应尽到必要的管理义务。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然在涉事停车场安装了摄像头,但公共视频录像部分缺失导致王先生未能确认车辆受损的直接责任人,因此物业公司在履行基本的安保义务方面存在过错,应按照其过错程度向王先生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本案原告王先生也做出了撤诉处理。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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