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丽城小区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地面停车位、物业用房出租、电梯广告收入。
近日,张湾区兴丽城小区业主之间因为公共收益分配问题产生分歧。C区业主认为绝大部分公共收益在该区产生,因此90%的收益属于C区业主,这让 B区业主不满。那么,小区公共收益应如何分配呢?
B区业主:C区业主欲独享小区公共收益
市民陈先生向媒体反映,称他所在小区的业主之间因为公共收益分配问题产生矛盾。
陈先生家住张湾区建设大道兴丽城小区 B区,近日,小区业主群突然弹出一条消息,C区业主要求业委会发放小区近几年来产生的公共收益。
“C区业主的意思是小区公共收益的90%发放给他们,10%发放给 B区业主。”陈先生表示,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所有,只发给 C区业主,他不能理解。陈先生告诉记者,除了他,B区其他业主也对此事产生质疑,认为C区业主的做法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B区和 C区业主意见出现分歧,小区业委会了解情况后也无法作出决定,便将情况反映至张湾区工业新区建设大道社区。社区召集 B区和 C区业主代表、业委会成员一起协商,并请来市、区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协助调解。
C区业主:绝大部分公共收益在C区产生
兴丽城小区共有业主2100余户5000余人,分为 C区、B区(包括 B1区),其中 C区有业主800余户,B区有1300余户。C区建设投用时间最早,于2014年前后投用。
小区公共收益主要包括小区地面停车位、物业用房出租、电梯广告收入。截至目前,该小区共有公共收益约20万元。
为什么同一小区只有 C区业主能享受公共收益?C区业主回应,小区公共收益中的90%集中在 C区,B区只占到10%。“此外,去年小区业委会换届选举时,大家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各区公共收益为各区业主共同所有,业主们也都同意了。因此,C区的公共收益应该由 C区业主享有。”C区一名业主说。
对于 C区业主代表提出的理由,B区业主代表予以反驳。他们认为,兴丽城小区 C、B两区共用一个物业公司、一个业主委员会,实际为一个小区,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业主共有,C区业主不能独占。此外,B区的多数业主对管理规约内公共收益的条款存在质疑,有业主表示并不知道管理规约有该项条款,有的则认为该条款违法了相关规定。
调解结果:基本达成共识 但有附加要求
了解情况后,社区及市、区住建部门对此事展开调解。
经调解,兴丽城小区 C区业主代表与 B区业主代表基本达成共识,小区公共收益属全体小区业主所有。但是,C区业主代表提出了一个附加要求。“C区业主代表认为,B区的公共车位和居民活动用房及物业用房等公共资产未盘活,未产生收益,要求 B区业主将公共资产盘活后,才能均分公共收益。如果在规定时间盘不活,则不同意均分。”建设大道社区负责人说。
对于 C区业主代表提出的要求,B区业主代表不同意,一是认为将 B区公共资产盘活难度较大,最重要的是 C区业主代表提出的附加条件没有相关法律支持。
部门说法:公共收益管理使用 均需业主大会表决
针对此事,记者采访了律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湖北今天(十堰)律师事务所律师朱延桢介绍,《民法典》第282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利用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经营所得收益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针对兴丽城小区 B区业主对管理规约内公共收益条款存疑的情况,朱延桢认为,即便小区管理规约对公共收益的归属进行了约定,但具体的使用、分配仍需经过小区全体业主的表决。业主如认为该条款不合理,可召开业主大会对该条款再次进行表决。关于 C区业主提出的附加条件,朱延桢认为盘活小区公共资产是好事,但如何盘活小区的公共资产,应该由业主大会表决,并非由部分业主决定。
那么,公共收益的使用需要经过什么样的流程呢?张湾区物业办主任石鹏介绍,《民法典》规定,公共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进行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只有表决通过后方可使用。(十堰晚报 记者 徐国文)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