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江口市检察院:庭审进驾校 准司机们接受法治教育

时间:2023-07-06 16:13 来源:十堰广电
  • 微信
  • QQ空间
  • 微博
  • QQ好友

微信图片_20230706170930

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王琴)近日,由丹江口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两起涉嫌危险驾驶罪案,法院以巡回法庭的形式在驾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作出宣判。20余名驾校学员现场观摩庭审,接受法治教育。

“‘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早已是全民皆知的基本交通常识,而我院提起公诉的这两起危险驾驶案,都是因为驾驶人抱有侥幸心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被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付出了惨重代价。”检察官在当庭发表公诉意见时,对二被告人及在场的驾校学员们进行法治教育,深刻阐释了酒后驾驶构成犯罪的标准、法律后果和社会危害性,教育引导大家要牢固树立道路交通安全法治意识,遵守交通规则,摒弃交通陋习、文明安全出行,对自己负责,也对公众的生命安全负责。

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表示,要把杜绝酒后驾驶作为长期坚持的自觉行为,并积极向身边的家人和朋友宣传酒驾的危害,监督并劝导大家遵守交通法规、远离酒后驾驶。

“这是我第一次参加庭审活动,感觉很震撼。通过检察官释法说理,我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将来考取驾照后一定做到安全驾驶、文明行车。”现场观摩庭审的驾校学员说。

检察官以此次现场庭审为契机,以案释法,用鲜活的案例为驾校学员们上了一堂生动而又实用的法治教育课,准司机们通过零距离观看庭审,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酒驾的危害,并对酒后驾驶的危害和法律后果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进一步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从源头上预防危险驾驶情况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编辑:王聪骢

标题:
网址:
错误内容:
姓名:
电话:
 
新闻热线:
投稿邮箱:
网络新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