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茅箭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涉21名被告人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两个月不等刑期。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董某、马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规获取多人车辆档案信息,违法贩卖给被告人刘某、谭某、张某等人。为牟取利益,刘某、谭某等人通过一层层加价等形式从线上线下各种渠道贩卖6万余条公民车辆档案信息给下家,违法所得共计300余万元。
(被告人部分转账流水截图)
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谭某、李某、冉某、张某等16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500条以上,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孟某、雷某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获取或者出售公民车辆档案信息50条以上,情节严重,21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董某、马某等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1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且积极退缴非法获利,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且经社区矫正部门对各被告人作出的非监禁刑的评估意见建议,茅箭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张某等2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两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相应罚金,责令21名被告人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对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