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十堰市住建局集中公示了十堰城区216个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提醒商品房销购双方将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形式的购房款)全部直接进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公开信息有项目名称、楼栋号、房地产企业名称、监管银行开户行、监管状态,许多分期开发销售的项目,一个项目有多个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市住建局提醒,广大购房人在购房时注意核实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将购房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收取商品房预售资金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监督举报电话∶0719—8128949。
商品房预售款须存入监管账户
日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联合印发《十堰市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预售新建商品房应接受资金监管
据介绍,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进行预售,由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购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一次性付款、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其他方式的付款等)。凡在十堰城区(不含郧阳区,下同)办理预售许可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均应接受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款项必须存入监管账户。
《细则》明确,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十堰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十堰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的管理工作,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公积金各分支机构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监管银行(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监管账户的商业银行)负责做好监管账户和资金管理工作,按监管机构拨付通知办理资金拨付,发现房地产开发企业违规抽调监管资金、违规开支等行为的,应当停止拨付,并立即告知监管机构。
《细则》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与监管机构及十堰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开设监管账户,告知并协助购房人将购房款全部交存到监管账户中,不得向购房人提供非监管账户收取购房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完成合同网签和资金入账,并为购房人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从监管项目预售之日起满两个月的,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的金额低于网签合同总金额的80%时,监管机构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交存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监管机构意见整改的,主管部门将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按揭银行未将按揭贷款发放至监管账户的,通报中国人民银行十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十堰监管分局处理。
重点监管资金不得挪作他用
此次《细则》明确预售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是指监管账户内能确保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所需要的工程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支付项目工程建设和设施设备采购费用,包括项目建筑主体、消防、供水、供电、供暖、燃气、绿化等配套工程建设相关的支出以及代偿已经发生的公积金逾期还款。
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优先作为重点监管资金,重点监管资金额度根据商品房项目建设工程造价、施工合同金额及项目交付使用标准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区上年度商品房项目工程综合平均造价由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造价审计机构核定。
监管存续期间,重点监管资金不得挪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其用于支付其他借(贷)款本息,不得用于缴纳土地价款、罚金、支付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集团公司在我市城区设立分(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交付使用前,严禁集团公司抽调监管资金。
达到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后,进入监管账户的资金为非重点监管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优先用于本项目借(贷)款本息、土地价款、罚金、缴纳税费、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
企业逃避监管将依规处理
监管资金如何发放?据介绍,重点监管资金的拨付由监管机构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按建筑主体施工阶段、建筑主体结构封顶阶段、建筑主体结构验收阶段、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竣工验收阶段、项目联合验收阶段、不动产初始登记阶段6个阶段拨付。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将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购房款交存到监管账户的、未按规定使用重点监管资金的、未按规定提供真实的申请资料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手续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或变相逃避监管、违规挪用或抽调资金等行为的,一经查实,由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采取商品房网签备案、监管资金使用审核、预售许可审批等管控措施。逾期不改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同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向社会公示。
《细则》还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新建商品房预售项目建设主体,应当承担由于盲目投资、非法集资、违法违规经营、挪用及抽逃预售资金引发的工程项目烂尾、违规交房、逾期交房等产生的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建筑材料及设施设备采购等供应商,出具虚假资料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套取重点监管资金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