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情侣在恋爱期间互送礼物、节假日红包是常有的事,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还能要回吗?
前不久,十堰市民周某通过打官司的方式,成功将转给前女友的2万多元钱款追了回来。
周某与范某原本是恋人关系,在恋爱期间,两人在微信上产生了多笔转账往来,但其中并无日常生活消费、特殊节日给付的财物和“1314”、“520”等含有表达特殊情感的赠与红包。
两人分手后,周某多次以追逃借款为由要求范某偿还其恋爱期间的借款,而范某在微信聊天中也承认了借款并希望周某给自己一年时间还清。
今年8月,周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范某偿还其借款26000元。武当山法庭审判团队受理该案后,通过多种方式向范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材料,结果均无法联系上范某,无奈只能前往范某的户籍地找寻范某的下落,最终通过其家人向范某转达了周某起诉她的事情。
范某得知情况后,主动联系武当山法庭审判团队,表示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此纠纷。由于范某认可恋爱期间的转账为借款。最终,在武当山法庭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范某当庭兑现支付给周某2万元。
法官说法
第一,恋爱同居期间的转账并不一定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应重点审查两个方面:一是借贷的合意。通俗讲就是钱款往来时,一方表达的是“借钱”的意思表示,另一方同意“出借”而非其他意思表示,或事后关于款项双方达成一致是借款。二是款项完成交付。通俗讲就是借款人收到了钱款,民间借贷才成立。二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双方款项确已交付,当事人一方在微信聊天中认可了借款事实及还约定了偿还时间,另一方当事人保留了借款合意证据,从而可以认定为民间借贷。
第二,恋爱期间双方日常生活的消费支出,无法追回。该类款项可以认为是恋爱期间情侣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在关系中止后,转款方不宜要求另一方返还。男女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分为一般性恋爱赠与、结婚性恋爱赠与的彩礼。两种赠与应当综合考虑双方恋爱过程、财物的价值以及各自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区分。
第三,一般性恋爱赠与,无法追回。恋爱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恋爱期间一方以付出金钱、礼物等来获得另一方好感、保持和增进双方感情符合常理,比如特殊日期、特殊金额转账,具有特殊意义,这些款项是为联络感情、表达爱意的方式之一,比如5月20日、2月14日转账,比如金额为520、1314等。一般不能追回。
第四,结婚性恋爱赠与的彩礼,可以视情追回。超过日常生活消费和一般性恋爱赠与的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这类给付通常是以结婚为目的或者以共同生活并维系身份关系的大额支付,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当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赠与一方可请求接收一方返还相关款项。
法官提醒
恋爱交往期间,一定要认清钱款往来的性质,并保存相关证据,为感情的升温打下“诚信之基”,也为自己的财产上把“法律之锁”。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