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治理行动,养犬人必看!

时间:2023-11-03 18:14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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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 文明养犬,你我有责。11月2日,市创文办联合市公安局开展“不文明养犬治理”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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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日上午,在朝阳路双艳园路段人行道上,一位老人遛狗未牵绳,市创文办、市公安局联合督导组工作人员,帮助老人拴好狗绳并进行了文明劝导。随后,联合督导组还分别来到茅箭区五堰街道、十堰经开区白浪街道,召集区创文办、街道综合执法中心和辖区派出所,现场督导不文明养犬工作。

据统计,10月28日至11月1日,城区各街办共抓捕流浪犬30只,劝导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行为350多次。

十堰市公安局三级高级警长赵小铭表示,将持续开展全市养犬不文明行为的治理行动,呼吁大家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文明养犬 这些法规需要知晓

文明养犬事关你我,对于文明养犬都有哪些规定?违反这些规定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11月1日下午,记者从东岳公安分局了解到,对于犬只的饲养、管理及处罚规定,《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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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岳公安分局党委委员、中区派出所所长吕晓强介绍,《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规定,养犬必须进行免疫接种,必须办理养犬登记证,携带犬只外出必须栓绳,十堰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提倡养育绝育犬,根据《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市公安局确定了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认定标准与烈性犬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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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目前,公安机关对大型犬认定标准为:犬只四肢站立时,从地面到肩部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超过60厘米,或体长自两耳联线中点沿背线到尾根处的距离超过100厘米的犬种,为大型犬。而在烈性犬名录中更明确了藏獒、秋田犬、德国牧羊犬等38种犬类不可饲养。

吕晓强介绍,不办理养犬登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携犬只外出不牵绳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在城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携烈性犬、大型犬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在机关、学校、医疗机构、集体宿舍等不适宜养犬的区域养犬或者携犬只进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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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除了《十堰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饲养动物也有相关规定。

吕晓强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75条规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身体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第一款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全媒体记者 陈剑锋 刘嘉辉 通讯员 吴涛 杨文会)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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