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猫咪“拆家”,一租客被判赔偿房东4000元
租房期间养宠物造成的家具损坏,能否一走了之不管了?近日,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租客养宠物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1月11日,马某将其名下的一套住宅出租给王某使用,租赁期限为一年,押金700元。合同签订后,王某入住案涉房屋,按期缴纳房租。
2023年8月14日,王某提出退租,马某予以同意并约定次日验房。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王某在屋内饲养宠物猫,宠物猫抓破了屋内布艺沙发、皮质大床,且留有尿渍,还造成了其他家具破损。此后,马某多次联系被告王某赔偿损失,王某均予以拒绝。
法院审理认为,马某与王某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根据合同约定,承租人王某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内的附属物品,如果发生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付义务。
王某在租赁期间,因使用不当造成屋内的墙皮、沙发、床等家具损坏,构成违约,应对房屋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虽辩称房屋家具存在一些自然损耗,但未提交证据。故依据鉴定意见,法院判决王某赔偿马某财产损失4000余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对于合理使用造成的正常损耗,比如家具、电器老化等,承租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本案中,王某私自饲养宠物,因管理不善,造成屋内家具损坏,明显属于不合理损耗,承租人王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都应注意完备相关责任承担条款,交割时记录房屋状态,租住过程中发生问题及时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免产生纠纷时无凭可依。(极目新闻通讯员 陈小军 王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