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市医疗保障局作出回复。
网友:我参加的是职工医疗保险,请问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关于印发十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十堰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完善积极生育医疗保障支持措施的通知〉的通知》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符合生育保险缴费政策的(统筹区内连续缴费6+1个月),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前检查700元定额减免和生育医疗费用按比例报销以及生育津贴对单位的拨付。目前生育津贴支付期限符合生育保险缴费政策的,顺产按98天+晚婚晚育30天为128天;剖宫产增加15天,为143天;多胞胎多一胎再增加15天。咨询电话:8629003。
编辑:陆兴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