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刘嘉辉)针对管道液化气末端用户的使用规范和安全责任,《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近日,十堰市城管执法委组织开展了检查行动,普及条例相关知识。
2月25日,在张湾区燕沟社区与周家沟社区看到,市城管执法委联合燃气企业在红卫街道开展入户检查,在燕沟社区1号楼与7号楼的居民家中发现了问题。
十堰中燃公司检测人员指出,燃气管道上严禁悬挂负重物品,如抹布等,因为负重会对管道波纹管造成损害,容易导致连接部分漏气。
《十堰市燃气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管道燃气用户不得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同时,应当对室内燃气设施进行日常检查,发现燃气泄漏、意外起火、使用异常等情况时,应当关闭燃气阀门、开窗通风,并立即到室外安全区域向燃气经营者报修。
十堰中燃公司检测人员表示,在3月1日条例正式施行前,对于屋内不合格的情况仅作停气处罚,但条例生效后,若用户仍未整改,将先停气,并在七天内联合相关单位对个人处以最高1000元、对单位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
此外,执法人员还对大岭路周边5家餐饮门店的燃气灶具熄火保护装置、燃气报警器运行状态、安全警示标识张贴等情况进行查看。
在一家砂锅店内,执法人员发现店里存在多种气源情况,并明确告知店主,若使用乙醇则不能使用液化气。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燃气用户禁止在同一室内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针对发现的问题,执法人员要求门店负责人立即整改到位。
此外,对管道燃气用户,条例还明确了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流程等,引导用户依法合规用气,强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要求管道燃气经营者免费为非居民用户提供每半年至少一次、居民用户每年至少一次的入户安全检查等。
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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