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食品安全!十堰最新提示

时间:2025-03-03 18:04 来源:十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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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日前,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全市餐饮服务单位关于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提示》,就餐饮环节中食品添加剂的规范使用事宜作出提示。

脱氢乙酸等列入禁用名单

杜绝超范围、超剂量使用。自2025年2月8日起,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严禁在黄油、淀粉制品、面包、糕点、焙烤食品馅料及表面用挂浆、预制肉制品、肉罐头、果蔬汁(浆)等食品中使用;落葵红、密蒙黄、酸枣色、2,4-二氯苯氧乙酸、海萝胶、偶氮甲酰胺也被禁止在各类食品中使用。

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严禁添加硼砂、甲醛、吊白块、苏丹红、罂粟壳等非食用物质。

规范护色剂和防腐剂使用。餐饮服务经营者及个人一律不得购买、储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在使用防腐剂时,必须严格符合国家标准,坚决杜绝滥用现象。采购食材时要注意,罐头产品中不得再有ε-聚赖氨酸盐酸盐、乳酸链球菌素、山梨酸及其钾盐、稳定态二氧化氯等防腐剂;食醋中禁止使用冰乙酸;果蔬汁(浆)中不得使用纳他霉素;蒸馏酒中不得使用β-胡萝卜素和双乙酰酒石酸单双甘油酯。

食品添加剂应专柜贮存

严格索证索票。在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必须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仔细查验并妥善留存供货者的资质证明、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从源头上确保添加剂来源合法、质量可靠。

实行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应设立专门的专柜(位)进行贮存,并显著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与食品及其他相关产品严格分开存放。开封后的食品添加剂若使用容器盛放,必须在容器上清晰标明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期限,并妥善保留原包装。

核查包装标识。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包装标识或产品说明书应严格按照规定,清晰标明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信息,且必须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对于有适用禁忌或安全注意事项的,也应在标识上予以醒目警示。无中文标识或标识不全的产品,严禁使用。

鼓励主动公示食品添加剂种类

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鼓励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在店内醒目位置,主动公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种类、使用范围及使用量,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增强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感,进一步提升餐饮服务的透明度。

公示加工制作方式。积极倡导公示食品的加工制作方式,特别是涉及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关键环节,如面点、糕点、肉制品等的制作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食品制作过程公开透明。杜绝滥用添加剂行为

面点食品。在制作面点时,要避免过量使用含铝膨松剂(如硫酸铝钾、硫酸铝铵),防止铝残留量超标。同时,严禁使用硫磺熏蒸馒头、滥用合成色素等行为;包子、馒头等发面制品禁止使用含铝泡打粉,应首选不含铝的酵母粉等添加剂;糕点类食品禁用苯甲酸、苯甲酸钠等防腐剂。

水产品。在水产品加工过程中,要防止虾类使用抗氧化剂(如4-己基间苯二酚)残留量超标。干水产品涨发时,严禁使用甲醛、工业级火碱等非食品添加剂;即食海蛰使用防腐剂(如山梨酸及其钾盐)时需严格按标准执行。

烹调菜品。在肉制品加工、烹调过程中,严禁超量使用水分保持剂(如磷酸盐类)和护色剂(如亚硝酸盐)。卤制熟食时,不得超量或超范围使用着色剂及化工原料,严禁添加酸性橙等非食用色素;腐败变质生肉禁止用防腐剂(超范围使用过氧化氢)或工业级过氧化氢处理后烹饪。

熟食尽量现做现卖

提倡天然食材。鼓励尽量选用天然食材,减少对食品添加剂的依赖。例如,在制作面点、糕点时,可优先选择酵母粉、塔塔粉等不含铝的膨松剂,避免铝残留超标。

推广现做现卖。对于烧烤类、卤水类等食品,应尽量采取现做现卖的方式,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最大程度保持食品的天然风味。如烤鸭、烧鹅、盐焗鸡等,应尽量不使用防腐剂和合成色素。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行政处罚。对于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用物质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

刑事责任。若使用非食用物质(如硼砂、甲醛、罂粟壳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餐饮服务经营者及相关责任人必将面临刑事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提示,各餐饮服务经营者务必高度重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范,对食品添加剂适用范围、用量存疑,或不清楚特定食品可用哪些添加剂时,可通过《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24)进行精准查询。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同心协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放心的餐饮服务。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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