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下单后商家迟迟不发货,不是借口在备货,就是毫无理由地拖延,甚至在消费者追问过多时直接取消订单退款。日前,张湾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网购老年电动车引发的案件。经过法院反复调解,售货方最终全额返还了购车款。
2024年9月,原告刘先生通过抖音短视频了解到被告王女士正在售卖老年电动车,随后,双方通过微信达成了一款电动车的购买意向。刘先生下单并按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这时,王女士却告知刘先生,他支付的费用仅够厂家将车辆安装完成并运送至物流园,若要将车辆运送到家,必须支付剩余全部车款。因此,刘先生购买的电动车一直未能发货。
面对这种情况,刘先生称双方当初约定只需支付定金便可将车辆发走,如今自己尚未收到货物,不应支付剩余车款。而王女士则表示,车辆已经发到物流园,若刘先生不支付剩余车款,车辆便无法从物流园发出。刘先生感觉上当受骗,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已付款项。在多次向抖音平台投诉仍未收到退款后,刘先生将王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已付车款。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达成交易的过程中,对于王女士所说的“支付定金即将车辆发走”这一表述,双方理解存在争议。刘先生支付部分款项后,王女士却迟迟未发货,刘先生认为王女士存在欺诈、引诱买家的嫌疑,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刘先生在投诉无果后选择起诉至法院。在此案中,由于王女士给出的错误陈述,致使刘先生陷入错误认识,存在虚假引诱消费者的情形,王女士对于合同的解释存在过错。经过法院的释法说理,王女士最终全额返还了刘先生已付的购车款。
法官说法
近年来,部分商家以促销活动为幌子,用低价吸引消费者购买商品,以此增加其网络店铺的流量和交易量。然而在履约时,面对消费者的反复催促发货,却告知消费者无法发货,需等待或者重新拍摄差价链接购买,亦或是以其他理由长期拖延不发货。这种行为应属于经营者故意隐瞒未履约的真实原因,客观上构成了欺诈行为。
若在消费者多次催促发货无果的情况下,经营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利用虚假信息诱导消费者持续等待发货或补拍差价,那么就存在欺诈行为。此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就涉案订单,按照三倍货款进行赔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秦楚网记者 何利)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