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31日),《湖北省数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通过表决,将于10月1日起施行。它将如何划定数据管理的“规矩”?个人数据权益如何保障?公共数据能否打破“孤岛”?一起来解码这部与你我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
《条例》的适用范围覆盖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数据全生命周期活动,包括数据资源管理、流通交易、产业应用、安全保障等。
从数据类型看,核心聚焦:
公共数据: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驻本省的机关或者派出机构根据本省应用需求提供的数据;
非公共数据:指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开展活动所产生、获取或者加工处理的各类数据。
《条例》给个人和企业的“数据权益”上了“双保险”:
一方面,明确“谁的数据谁做主”——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自己的数据依法享有持有、使用、经营等权益,收集数据必须“合法正当”,不能窃取或超范围使用。
另一方面,数据也能产生收益。《条例》鼓励数据权益登记,登记凭证可作为数据交易、融资担保的“合法证明”,让个人和企业能通过数据交易、授权使用等方式,获得与数据价值匹配的收益。
为避免“数据孤岛”,《条例》对公共数据管理提出了硬性要求:
全省建设一体化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通过这个平台汇聚、共享、开放数据,不得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跨业务、跨系统的其他同类平台;已建成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整合。
这意味着,未来办事时不用再重复提交证明,部门间可直接通过平台共享必要信息。
数据可以流通,不同场景有不同规则:
公共数据共享: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与其他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之间共享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列为不予共享数据的,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直接获取使用;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需向公共数据提供部门提出申请;不同意共享的,应当说明理由。
公共数据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依托各级公共数据资源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数据开放服务,分为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无条件开放可直接获取,有条件开放需申请授权。
数据流通交易:推动建设省数据流通交易平台,健全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体系,推进区域性、行业性数据流通交易平台互联互通,引导市场主体通过数据流通交易平台进行数据交易,规范交易行为。
《条例》明确了数据产业的“湖北路线”,红利直接惠及你我:
对企业:推进数据产业规划布局,建设数据产业集聚区,加大政策扶持培育数据企业,同时打造高水平创新平台以促进数据技术创新与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应用,并推动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赋能农业、生产制造、金融服务等多领域,从而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现产业升级。
对个人:促进数据在生活服务领域的应用,提高就业、教育、公共卫生、医疗、养老、商业、体育、文化旅游等领域的数字化水平。提供智能化服务应当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的需求,对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展适应性改造。
数据安全遵循“谁处理、谁负责”原则,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协同保障:
构建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机制,提前排查隐患;一旦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危害扩大,消除安全隐患,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为了让条例规定能落到实处,湖北将从多方面发力:
夯实数据基础设施,推进共建共享与传统设施数字化改造;
加强数据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形成人才集聚;
统筹资金支持,发挥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规范数据资产治理,推进合规管理与评估;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信用体系和投诉举报制度,强化监督;
对数据领域的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各类主体创新活力。
从个人数据权益到产业发展,从安全保障到交易规范,《湖北省数据条例》为数据要素“确权、流通、赋能”画出了清晰路线图。10月1日实施后,“数据赋能”将更加便捷湖北人的生活,促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长江云新闻记者 谢雅静 陈芯蔚 美编 王思思 邱方蕾 实习生 毛盛艺)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