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月1日起施行。
“《批复》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申请条件进行了明确,保障参保人员因侵权行为造成伤害时,能够及时获得必要的医疗救治,避免因侵权人不支付、无力支付或者不能及时找到侵权人而延误治疗。”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庭长耿宝建介绍,《批复》的制定具有很强现实针对性,由于社会保险法未对医疗费用先行支付和追偿作具体规定,实践中,地方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普遍倾向于较为严苛地理解适用先行支付和追偿的相关条件,致使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常被延付或者拒付,参保人获得医疗费用在涉及第三人时往往处于不利境况。
为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最高法决定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批复》的发布,将对依法认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及时高效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社会保险基金使用安全,发挥积极作用。”耿宝建说。
根据《批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部分,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参保人在申请先行支付时,需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造成其伤病的原因,以及侵权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侵权人的具体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审核后,应当按照当地医保基金支付的规定,先行垫付应由侵权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编辑:张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