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旧换新,湖北最新通知!

时间:2026-02-04 20:50 来源:湖北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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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湖北省商务厅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商务、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税务主管部门: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和《商务部等8部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湖北省商务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湖北省公安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2月4日

2026年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一、汽车报废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二)相关要求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湖北省开具或办理。

2.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至报废注销前一直登记在本人名下。

3.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4.《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报废旧车和购买新车没有先后顺序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所载明的交车日期、《机动车注销证明》所载明的注销日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得转让。

6.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三)补贴申请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在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完整、准确、清晰填写申请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需上传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3.报废旧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须认真核对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车辆票证相关信息须保持一致。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车辆票证涉及身份证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补贴受理地市州商务部门要求为准。

对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行按月限额调控,省商务厅按月制定全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商务部门拟定本地区每周受理补贴资金额度,原则上均衡到每天,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动态调整,达到当天额度后即暂停受理补贴申请,未申领到补贴的消费者可在政策存续期内继续申请。2026年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全部使用完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未在补贴资金用完前或未在后续明确的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的,自动丧失补贴资格。

二、汽车置换更新

(一)补贴范围和标准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二)相关要求和条件

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新购置的乘用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湖北省开具或办理。

2.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且至最近一次转让登记前一直登记在本人名下。

3.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转让旧车和购买新车无先后顺序要求。

5.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得转让,已转让的旧车不得转回申请人名下。

6.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且就同一辆新车只能选择申领其中一项补贴。

(三)补贴申请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通过登录“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进入“2026年补贴申请入口”,填报申请补贴信息,在补贴受理地(即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申请人应完整、准确、清晰填写申请信息和上传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申请人身份信息,身份证需上传正、反面照片或扫描件,其他证件类型需上传证件照片或扫描件;

2.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须为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发行的借记卡且为Ⅰ类账户(请与开户银行核实账户类型);

3.售卖转让旧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旧车《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办理转让登记后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包含登记栏所载明的车辆登记全部信息)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4.购置新车信息,填写车辆识别代号等,上传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申请人须认真核对所填报的申请信息及申请材料,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和车辆票证相关信息须保持一致。若有更改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车辆票证涉及身份证件不一致等特殊情况的,需提交相关补充材料,具体以补贴受理地市州商务部门要求为准。

对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实行按月限额调控,省商务厅按月制定全省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商务部门通过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设定本地区每周申请补贴资金额度,原则上均衡到每天,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适当动态调整,达到当天额度后即暂停受理补贴申请,未申领到补贴的消费者可在政策存续期内继续申请。2026年汽车置换更新补贴资金全部使用完后不再接受新的申请,未在补贴资金用完前或未在后续明确的申请截止时间前提交申请的,自动丧失补贴资格。

三、补贴审核与兑付

(一)补贴审核

市州商务部门收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和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以下统称平台)推送的补贴申请材料后,按照提交申请的先后顺序,会同同级经信、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参考平台提供的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结果,提出审核意见,通过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如平台无法线上核验或线上审核出现异议,由市州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线下核实处理。市州商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补贴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对提交信息不完整、不清晰或无法辨识、填报有误等原因予以退回的申请,受理地通过平台将补正信息要求反馈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及时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不符合补贴条件不予审核通过的申请,受理地通过平台告知理由。申请人应及时通过平台查询审核进度和结果,未在政策实施期内或后续明确的补正申请材料截止时间前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补贴申请。

全国汽车报废更新和我省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系统上线后,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二)补贴发放

受理地按照审核通过的先后顺序发放补贴。市州商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履行公示程序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市州财政部门根据商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市州商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湖北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每批次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市州商务部门3个工作日内在平台进行补贴发放确认。

我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四、补贴资金管理

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我省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

按照补贴资金“总额控制、逐月安排、均衡使用”的原则,省商务厅制定全省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月使用计划,并指导各市州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细化明确每周补贴资金使用计划,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采取调控补贴资金额度、发放补贴资格等方式实行动态调整,做好月内每周和跨月、跨季度之间的平稳衔接,合理把握工作节奏,确保全年政策不断档。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州商务、财政部门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并抄报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汇总各市州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市有关部门按要求进行资金清算。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省级相关部门

省商务厅负责牵头实施,制定全省补贴资金按月使用计划,督促指导市州商务部门按计划均衡使用资金,严格补贴资金审核,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补贴审核兑付进度;组织开展数据统计、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提出资金分配和清算建议,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州审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做好补贴资金审核监管、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省发改委发挥“两新”工作牵头抓总职能,负责切块资金安排,加强工作统筹协调和跟踪调度。

省经信厅负责协助开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信息核查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督促指导市州公安交管部门开展车辆登记相关信息核查比对,配合商务部门查询特殊情形的申请人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组织各地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伪造票证、骗取补贴等违法犯罪行为。

省财政厅负责向市州下达补贴资金并落实地方配套资金,督导市州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做好资金拨付监管,会同省商务厅进行资金清算。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汽车产品、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合同违法、价格违法等行为,指导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接受消费者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市州税务部门配合开展车辆发票核验,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组织各地税务机关依法查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

(二)市州相关部门

市州商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本细则要求开展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细化落实补贴资金每周使用计划,负责受理和审核补贴申请,开展数据监测分析,有序均衡使用资金;宣传推广补贴政策,承担本地区消费者咨询及投诉处理等事务;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督核查、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市州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补贴资金,会同商务部门做好补贴发放、监督核查、资金清算、绩效评价和审计等工作。

市州、区县有关部门参照上述职责分工,结合自身工作内容明确职责分工。

六、监督管理

(一)强化部门协同联动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商办消费函〔2025〕467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级商务、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加强补贴审核和资金兑付全过程监管,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检查抽查,市州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兑付、车辆登记、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二)强化政策利企惠民

各地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市州商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优化补贴审核兑付流程,形成每周“报送一批、公示一批、兑付一批”的补贴发放工作滚动机制,推动补贴资金高效直达。各地要广泛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影响力,畅通政策咨询渠道,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要组织行业商协会、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金融机构等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宣介及促消费活动,鼓励叠加市场化优惠措施,让政策红利更好惠及广大消费者。

(三)强化资金安全监管

市州商务等部门要配备足额审核人员,加强业务培训,严格审核把关,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如发现错发、多发补贴资金,受理地商务部门会同公安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追回,对拒不退回补贴资金的申请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申请人须按照本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申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参与湖北省汽车以旧换新活动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流通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依法经营、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借政策实施之机变相获利,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任何费用。

各地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提升资金管理和风险防范水平,及时追回违规发放的补贴资金。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经信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附则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GA802—2019)中机动车规格分类表规定的相应车型。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市州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制定完善本地区汽车以旧换新资金限额管理措施及补贴审核兑付工作机制,稳妥推进补贴政策顺畅有序实施。

湖北省汽车置换更新服务平台客服电话:400—140—2188,各地商务部门咨询电话在平台上公布。

本细则由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如遇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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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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