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CF**33、鄂CD2**65被查!十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时间:2026-09-06 21:02 来源:平安十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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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堰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持续在高校周边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连续查处多起未获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两起典型案例。

1、面对执法

驾驶员试图倒车逃避

9月1日上午9时许,执法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茅箭区文华路十堰高级职业学校附近巡查时发现,号牌为鄂CF**33的灰色比亚迪小型轿车正在路边停靠下客,执法人员依法上前询问。过程中,驾驶员乐某拒不配合,还试图倒车驶离现场逃避检查,被执法人员当场制止。

经询问乘客得知,该车通过某滴平台接单,行程从茅箭区山东路惠泽公园2号营销中心前往十堰高级职业学校,订单显示费用为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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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民警对乐某不配合执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

经查,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也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执法人员现场向乐某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乐某涉嫌非法营运的行为以及某滴平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非法营运被查

驾驶员情绪激动试图自残

9月4日上午9时许,执法支队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执法大队在茅箭区北京路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路口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依法对号牌为鄂CD2**65的白色小型轿车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人员获悉,车上共载有2名乘客,通过某滴平台预约该车,行程从汉庭酒店十堰天津路店前往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西门,订单显示行程费用5.89元(优惠1.48元)。司机李某对乘客所述内容确认无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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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在湖工职院门口查处李某涉嫌非法营运行为。

经查,李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涉嫌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对涉案车辆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和某滴平台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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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将李某带至我市一网约车公司,引导其从事正规网约车经营。

过程中,李某情绪激动,试图用座位安全带勒颈,现场执法人员迅速上前制止,一边安抚其情绪,一边耐心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非法营运的危害后果。在派出所民警的协助下,李某情绪逐渐平复,表示愿意配合执法工作。执法人员随即依法完成现场取证、文书送达等程序,并引导李某从事正规网约车经营。

延伸阅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对每次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提醒:从事网约车经营,驾驶员证、运输证缺一不可,经营者应当通过具备合法资质的平台接单,切勿开展线下揽客、巡游揽客。广大乘客也要主动拒乘“黑车”、拒付“私单”,共同维护有序安全的出行环境。如发现非法营运行为,请拨打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举报。

编辑:董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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