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叶旭升 通讯员 杨丽)近日,记者从十堰市市场监管局获悉,2026年以来,该局坚持“四个最严”要求,聚焦群众关切,依法查办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违法行为,全方位筑牢群众用药、用械、用妆安全屏障。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1】十堰市某药店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6年1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十堰市某药店销售的“百蕊颗粒”系医院专供品种,疑似为“回流药”。该局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查,2025年10月,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在某网购平台内的零售药店购进药品“百蕊颗粒”10盒,以当事人名义在美团及经营场所销售。当事人销售上述药品货值金额1090元,违法所得428元。
当事人作为药品零售企业,应当从药品生产或批发企业购进药品,而涉案药品的供货者为药品零售企业。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规购销“回流药”案件。当事人明知该规格药品仅在医疗机构使用,试图绕开正规购销渠道,通过现金交易等方式销售,以此躲避监管。本案是药品监管部门打击“回流药”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对防范回流药问题、警示药品经营主体落实主体责任起到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了辖区药品经营秩序,助力全市药品经营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2】某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擅自变更库房地址案
2026年4月,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对某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办公场所存放有神经血管导丝等第三类医疗器械。经查,当事人申请许可时未设立仓库,委托第三方负责其经营医疗器械的仓储和配送服务。但当事人实际经营中,部分医疗器械并未按合同由第三方仓储配送,而是直接存放在办公场所,由当事人自行配送至下游客户。经向审批部门核实,当事人在库房地址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库房地址的变更登记。当事人还存在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四项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十堰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医疗器械因其产品的特殊性,贮存、运输环境和条件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法律法规对医疗器械经营场所和库房都有严格要求,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本案的查处,及时化解了医疗器械流通环节安全隐患,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补齐质量管理短板,同时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主体起到警示作用,进一步规范行业经营秩序,守护群众用械安全。
【案例3】 竹溪县某化妆品经营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6年4月,竹溪县市场监管局开展化妆品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货柜上陈列的郁美净儿童霜6盒,产品包装标注限期使用日期为20250917。该化妆品与其他化妆品混放在销售货架上,未设置“不合格品”标识。同时,发现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竹溪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化妆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 典型意义:此类销售超过有效期限的化妆品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尤其是一些小门店。对经营者而言,销售过期化妆品绝非“疏忽”可免责,而是触碰法律红线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面临罚款等后果,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定期清理义务;对消费者而言,购买时务必主动查看保质期并索要凭证,发现违法立即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态度严查此类行为,强化执法与普法,推动形成经营者守法、消费者共治的安全用妆环境。
编辑:万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