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最新通告(第56号)

时间:2021-07-31 12:55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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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

(第56号)

关于在全市实行有奖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的通告

近期国内多地出现感染源头来自境外的新冠病毒感染者,疫情防控形势严峻。为充分发挥“群防群控”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的作用,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实施有奖提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线索。现通告如下。

一、提供线索范围

(一)28天内,有境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重点疫情地区旅居史的来(返)堰人员,在返堰12小时内未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登记,未按要求落实医学观察措施;刻意隐瞒境外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以及重点疫情地区旅住史,或在居家医学观察期间不遵守规定私自外出。

(二)未设置发热诊室或发热门诊的个体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民营医院等擅自截留收治发热病人,非法行医、“黑诊所”的线索。

(三)有与确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史或密接者的密切接触史,有发热、咳嗽、腹泻等症状,未立即向当地县级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电话报告,未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

(四)药品零售企业未执行“退烧药”销售实名登记制度,未实名登记购买人信息及未做好备注登记说明;未向有关药品监管部门及时上报“退烧药”登记信息。

(五)存在涉嫌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在进口冷链食品存储、运输、销售等环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规定行为。

二、提供线索方式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24小时受理电话举报投诉(举报电话详见附件)并及时查证核实。举报人应如实提供本人基本身份信息,并提供被举报行为发生地、违反规定的具体情形,被举报对象的基本信息,姓名(名称)住址等,如有被举报行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供。

三、奖励方式

(一)各类疫情防控线索经各县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查证属实的,由各县级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给予举报人每条线索200元奖励,奖励在查证核实后一周内发放。同一情形被多人提供线索的,奖励首位线索提供者。

(二)线索受理、核查单位对提供线索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通告由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督查专班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堰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7月29日

各县市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24小时举报电话

1627641307998

编辑:陆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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