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市一家幼儿园因擅自使用“大风车”三个字,被“大风车”商标所属企业索赔40万元。经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该幼儿园需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万元,同时被责令变更名称。
据了解,我市一家幼儿园在以往经营过程中,将“大风车”三个字用于建筑招牌、广告宣传等显著位置。事实上,“大风车”这一商标多年前就被一家山东省企业注册并合法持有,且该企业注册的“大风车”商标核定服务类别涵盖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我市这家幼儿园擅自使用“大风车”字样的行为,引起了商标所属企业的注意,随后该企业向法院提起诉讼。
张湾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幼儿园在其经营名称中使用的“大风车”,构成商标性使用,属于侵权行为。同时,将“大风车”字样用于企业名称及字号,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幼儿园与“大风车”商标合法使用企业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
张湾区人民法院综合考量后依法作出判决:该幼儿园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考虑案涉商标的独创性、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侵权人过错程度、维权合理费用等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该幼儿园停止侵权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2万元。
法官说法
商标保护不存在“例外领域”,教育行业同样不是“法外之地”。教育机构虽具有公益性,但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商标,仍属于侵权行为。本案为教培机构敲响了警钟,在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强化的当下,教培机构要树立“先确权、后使用”的意识,可通过获取正规渠道授权、建立名称使用审查机制等措施,提高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能力。
名称合规第一关:要避免直接使用“清华”“北大”等高校或其他知名品牌字样,即便加注前后缀仍有可能构成侵权;建议在命名前进行全面的商标查询和合法性审查。
宣传慎用“擦边球”:在校车、宣传海报、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途径中突出他人商标元素,很可能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
合作需授权:若引入第三方课程品牌,务必核实课程方是否持有商标权,并签订书面授权协议。(秦楚网记者 何利)
编辑:陈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