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6-10-21 10:34 来源:十堰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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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楚风讯(十堰融媒记者 徐臣琛)为稳步推进商品房销售制度改革、有序落地现房销售,推动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继 8月28 日国家住建部等三部门发布商品房销售改革通知基础上,我市结合本地房地产市场实际,出台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对存量、新建等项目实行分类施策,同步在融资支持、土地供应、政务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配套一系列举措。具体如下: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 自然资源部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制度的通知》(建房规〔2026〕3号)有关要求,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稳步推进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商品住房预现售管理

(一)存量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继续执行我市原有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资金监管、审批验收、个人信贷等政策。

(二)续建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部分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尚未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继续执行我市原有商品住房预售管理、资金监管、审批验收、个人信贷等政策。

(三)在途项目。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取得土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继续申请预售的,单体建筑应完成主体结构封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保能够按时建成交付的,在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的情况下,报市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后,2027年底前可按原有预售政策申请预售。

(四)新取得土地项目。2026年8月28日后,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优先选择现房销售,严格落实现房销售备案、定金监管、交房即交证等全链条管控要求。

(五)2026年8月28日前的历史遗留问题项目,由相关部门另行研究。

二、有序推动商品住房现房销售

(六)实施现房销售备案。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编制现房销售方案,向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现房销售备案后,按现房销售方案组织销售,所销售房屋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应无抵押、查封等情形。

(七)实行现房销售定金制。实行现房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与购房人签订定金合同,定金不得高于购房总价款的5%。定金由购房人直接交存至住房资金监管机构账户,监管期间不得使用;房屋具备交付条件后,解除定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违约不能按期交房的,购房人有权按照约定解除定金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责任。购房定金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制定。

三、加大融资协调支持力度

(八)推行主办银行制度。2026年8月28日(含)后签订开发贷合同的商品住房项目,贷款银行单独提供开发贷的,贷款银行为主办银行;贷款银行组建银团提供贷款的,银团贷款牵头银行为主办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账户,项目存续期间,开发贷款、项目自有资金、现房销售资金等与项目相关的全部资金均纳入该账户管理,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住房资金监管机构在主办银行开立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监管项目预售资金和现房销售定金。

(九)开展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申请开发贷款的,应以分户土地使用权集合设定抵押,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发挥融资协调机制作用。2026年8月28日(含)前,已签订开发贷贷款合同的预售商品住房项目,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经主办银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充分协商,可通过新增融资、贷款展期或调整还款计划等方式,满足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现房销售项目和安全、舒适、绿色、智慧“好房子”项目的开发贷款支持力度,促进金融与房地产良性循环。

四、优化土地供应管理

(十一)严格落实净地出让。健全土地储备库管理制度,严格落实净地入库要求,未达到“三通(水电路)”条件不得入库,从源头提升土地供应质量。

(十二)延长土地出让价款缴清时限。2026年8月28日(含)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商品住宅用地,土地出让价款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50%,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缴清,余款可延长至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内付清,且不计利息。

(十三)优化公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2026年8月28日(含)后签订出让合同的商品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按新政策执行:取消配建人才公寓;规划住宅计容面积小于15万平方米,可不配建幼儿园。

五、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十四)推行“拿地即开工”。推动带规划建筑方案出让土地。土地出让价款缴纳50%后可交地并办理不动产预告登记。

(十五)支持分期分批竣工验收备案。商品住房项目规划方案审定后,应合理制定分期开发计划。分期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在保障工程质量和消防安全、水电气等功能独立完备的前提下,允许分期组织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实现合规销售交付。

(十六)深化“交房即交证”。现房销售前,应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推广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不动产预告登记一体办理,强化工作协同,推动商品住房交付时购房人同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十七)简化商品住房销售审批。推行销售方案与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审批同步申请、并联办理,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实行即报即批。推行告知承诺制,进一步精简申报收件材料。持续深化新房购置“一件事”改革,推动业务集成联办,提升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群众办事便利度。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八)持续规范市场秩序。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开发公司制,切实维护购房人合法权益。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发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依法严肃查处各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良好秩序。

(十九)完善建设全流程管理。压实各方主体责任,做好商品住房项目从规划设计至竣工交付的全流程管控,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统筹推进“好房子”建设。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发文件相关内容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执行。

编辑:徐臣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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