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连带责任进行追偿 责任难以确定平均承担

时间:2023-04-21 15:27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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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通讯员 耿明军 张世煜)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2021年1月17日,湖北某建设公司与袁某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湖北某建设公司将位于湖南鼎成新厂房建设项目涂装车间钢结构工程发包给袁某,在施工过程中,袁某雇佣何某在湖南鼎成新厂房建设项目涂装车间从事建筑劳务工作。

2021年5月10日上午,何某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摔倒受伤,何某受伤后在长沙县第一人民医院住院33天(2021年5月10日至6月12日)。2022年8月8日,十堰市茅箭区院作出(2022)鄂03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赔偿何某106740.71元,湖北某建设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法院强制执行湖北某建设公司108767.71元。后湖北某建设公司要求袁某清偿代其承担的赔偿款、诉讼费、执行费等未果,故引起诉讼。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之诉,追偿之诉也称为责任分担之诉,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对外承担的是整体责任,对内是根据连带责任各责任人的责任大小确定一定份额承担各自责任,难以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鄂0302民初36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某赔偿何某106740.71元,湖北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湖北某建设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已向何某承担了各项损失共计108767.71元的连带赔偿责任。湖北某建设公司有权向袁某追偿认为超过自己应当承担责任的份额部分。湖北某建设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及安全条件的袁某,导致何某遭受人身损害,其存在选任过失,负有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湖北某建设公司和袁某对受害人何某在施工过程中伤害难以确定责任比例大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酌定由原告江大公司承担50%的赔偿责任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袁某偿还原告湖北某建设公司的代偿款人民币54383.86元。

编辑:姜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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