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16条”④丨市经信局:抢抓机遇加大扶持 突破性发展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

时间:2023-01-11 21:21 来源:十堰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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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广电讯(全媒体记者 陈林 通讯员 刘剑)1月5日,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推动经济稳健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出台十六条政策(详情),要求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升产业链韧性,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市委六届四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突破性发展“一主四优多支撑”优势产业,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作为全市“一主”产业,要加快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产业链布局,推动产业链扩量提质增效,着力打造全国汽车产业转型示范区、全省新能源与智能网联汽车先导区。

相关政策解读

《十堰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行动计划(2022-2024年)》(十经信文〔2022〕37号)。

激发新能源汽车使用的积极性,加快全市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电动化进程,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2022-2024年,力争全市累计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1.2万辆,其中公共领域力争新增2100辆;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合理,满足全市新能源汽车使用需求。

政策1:充换电站、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城区新建公用专用非营利性充换电站(含改扩建)、加氢站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符合《十堰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十堰市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符合国家和省相关充换电设备、接口、安全等技术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建成并竣工验收,正式投入使用的项目。按主要设备投资额最高不超过20%给予财政补贴,每座充电站、换电站、加氢站分别最高补贴上限为1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充换电站、加氢站建设主体按年度在发改部门申报投资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政策2:降低用氢成本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城区加氢站加氢的燃料电池汽车终端用户给予10元/kg财政补贴,主要支持本市整车企业生产测试需要和燃料电池车辆运营需求。终端用户在城区加氢站加氢时按照扣减补贴后的价格进行结算,由加氢站运营单位按年度统一向市经信局申报,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将企业垫付的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政策3:鼓励城区渣土、物流运营企业使用新能源汽车

对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新增新能源载货汽车(含专用车),且在十堰城区运营车辆给予连续两年运营补贴(2024年新增车辆补贴一年)。

补贴标准按照新能源载货汽车核定总质量以及采用动力类型进行奖补。核定总质量分4.5吨(不含4.5吨)以下、4.5吨-12吨(不含12吨)、12吨以上等3个奖补标准。动力类型分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燃料电池等3个标准。渣土、物流运营企业按年度在经信部门申报运营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政策4:鼓励新能源整车企业使用本地动力电池

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十堰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使用本地车用动力电池,每KWh(一度电)补贴20元,单个企业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新能源整车生产企业按年度在市经信局申报补贴,经审核、公示无异议,市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企业。

编辑:王聪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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